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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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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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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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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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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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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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
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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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登记备案监管中“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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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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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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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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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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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修改为“商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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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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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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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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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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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八)强化从业人员监管”部分由民政或人社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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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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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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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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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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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将第8页“(十)强化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节机制。司法积极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修改为“民政部门牵头、依法行政部门配合,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积极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2.建议将第10页:(十二)强化服务退出监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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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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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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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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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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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责任清单中第6条监管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应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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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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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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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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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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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责任清单7建议将监管事项修改为“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方式建议删除联合检查。监管依据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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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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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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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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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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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七)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中“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以及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管。”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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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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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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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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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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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强化标准引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深入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照料设施设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全部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和《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养老服务领域市级地方标准,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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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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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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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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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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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二大点“监管重点”第(七项)“强化安全质量监管”中以下内容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各司其职。涉嫌违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议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相应内容改为:“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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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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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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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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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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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责任清单16条修改为: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对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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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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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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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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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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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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